德州保护环境出大招!党政及有关部门须各负其责

2016-11-23 16:50:00来源:大众网作者:庄滨滨

  大众网德州11月23日讯记者 庄滨滨 通讯员 赵晶)近日,德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德州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按照“依法定责、依法问责、权责相当”的原则,结合实际,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及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环境保护责任,全面推动环境保护工作。

  通知共七章五十三条,分为总则,各级党委、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党委职能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政府职能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其他相关驻德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审判、检察机关环境保护工作职责,附则。其中,各级党委、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是环境保护工作的主体。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综合协调和统一监督管理,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各级党委主要承担的职责中,强调完善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加大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力度,实行严格问责和 “一票否决”制度。市政府、县市区政府 (管委会)方面,强调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妥善处置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在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党委职能部门方面,明确了组织、宣传、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政府职能部门和其他相关驻德单位方面,明确了环保、发改、经信、卫计、教育、科技、民政、公安、监察、司法行政、人社、财政、审计、统计、国土、住建、规划、交通、商务、农业、林业、水利、文广新、城管、安监、食药监、工商、质监、物价、政府法制、畜牧兽医、旅游、地震、公用事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金融、水产、税务、海关、检验检疫、供电、气象等40多个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

  审判、检察机关环境保护工作方面,明确发挥审判机关职能作用,促进环境执法和司法有效衔接;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后果或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的案件,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部门的申请,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 采取保全措施或建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行政措施,及时制止环境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工作职责方面,加强对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的法律监督;加强环境领域民事、行政案件检察监督,促进规范执法和公正司法;查办环境保护领域涉嫌职务犯罪行为。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工作职责结合实际制定 辖区相应职责工作分工。

初审编辑:马宝涛

责任编辑: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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