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具有本市户籍或本市常住(居住6个月以上),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大龄就业困难人员。指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及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劳动年龄内家庭成员均进行了失业登记,且无一人就业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的成员;(3)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指本市农村居民家庭中,男16至50周岁,女16至40周岁,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50%以下,进行了未转移就业登记,且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家庭的成员;(4)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指城镇居民中离异、丧偶后未再婚,与未成年子女(年龄在18周岁及以下,未实现正规就业)共同生活且有抚养权,登记失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父亲或母亲;(5)城镇低保人员。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低保证明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6)残疾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7)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指连续失业1年以上,且每半年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至少有两次以上求职登记记录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8)因征地失业人员。耕地全部被征收或者被征收后人均耕地不足66平方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已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失业人员;(9)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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