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出台医疗减免政策 优抚、五保、低保对象试行医疗减免

2015-12-29 14:39:00来源:德州晚报作者:

  德州晚报讯 (记者 侯进)近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为解决优抚对象、五保对象和低保对象等特殊群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最大限度减少其医疗费支出,2017年12月1日前,优抚对象、五保对象和低保对象在市优抚医院住院诊疗试行医疗减免政策。

  据了解,我市优抚对象、五保对象和低保对象均可享受医疗减免政策。其中,优抚对象是指经民政部门批准、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五保对象指经民政局部门认定、享受国家五保待遇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低保对象是指经民政部门批准享受低保待遇人员,包括城市低保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

  优抚对象、五保对象和低保对象在市优抚医院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低保对象大病救助、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等规定报销。

  其中,低保对象大病救助报销比例不低于50%。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报销比例不低于60%。各类报销后的剩余部分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由市优抚医院全额免除。在此基础上,5000元至10000元(10000元)的再减免50%,10000元至20000元再减免25%,减免总额不超过10000元。

  此外,五保对象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优抚对象轮休疗养期间发生的住院费用,也适用此规定。

  住院诊疗时,优抚对象、五保对象和低保对象持身份证和定期抚恤证、生活补助证、五保证、低保证及基层民政部门介绍信等有效证件,到市优抚医院住院时进行登记并将有效证件暂存,不需要缴纳押金。出院时,只需缴纳报销和减免后个人承担费用,其余部分由市优抚医院先行垫付,并定期与各县(市、区)、市直单位等有关部门结算。

初审编辑:马宝涛

责任编辑:李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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