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2016-03-30 17:43:00来源:大众网作者:

  哪些单位属于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什么样的义务以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有: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同时,用工单位不很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基他用人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能否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是否执行《劳动合同法》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即: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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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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