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中级法院通报毒品犯罪五大典型案例

2016-06-24 12:10:00来源:大众网作者:撒伟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现场

  大众网德州6月24日讯(记者 撒伟 通讯员 郑春笋)24日,在第29个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德州法院审判毒品犯罪案件的有关情况和五大典型案件。

  【案例一】未成年人涉毒犯罪案件

  被告人张某某,女,汉族,1997年11月7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乐陵市。

  【案情】2014年11月底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王继伟贩卖冰毒的情况下,受王继伟指使,乘出租车至张文秀所在的庆云县瑞众汽车销售公司门卫值班室,在屋外将约0.3克冰毒给了张文秀,并收取人民币现金300元。

  2014年11月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周某某在明知王继伟贩卖冰毒的情况下,受王继伟指使,在庆云县人民医院南侧东西公路上的一辆出租车内将0.3克冰毒交给买方,并收取人民币现金500元。

  【裁判】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贩卖毒品而帮助其贩卖交易,参与贩卖甲基苯丙胺两次共计0.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认罪态度较好。遂以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二】国家工作人员涉毒犯罪案件

  被告人李克宁,男,汉族,1973年12月28日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管三所干警。

  【案情】2015年12月8日晚,被告人李克宁在石家庄铁路宿舍东门,从郝磊处取得约20克冰毒(甲基苯丙胺),后将冰毒全部交给乘车到石家庄购买冰毒的焦志刚。12月9日,禹城市公安干警在禹城市火车站将焦志刚抓获,扣押其随身携带的冰毒,经称重冰毒17.88克。

  【裁判】法院认为,焦志刚为吸食而通过被告人李克宁购买冰毒,且在回家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二人行为均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遂以被告人李克宁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三】公司法人涉毒犯罪的案件

  被告人肖晨光,男,30岁,陕西省西安康菊医药有限公司法人。

  【案情】被告人肖晨光在明知他人购买伪麻黄碱类药品用来制造甲基苯丙胺的情况下,通过快递公司将含有“麻黄碱”药品400盒予以非法销售获利。

  【裁判】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晨光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例四】涉案毒品数量最大的案件

  被告人阳勇(绰号“老杨”、“杨哥”),男,1976年5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谷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建锦路5号,曾因犯抢劫罪先后三次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2010年3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案情】2014年5月-10月,被告人阳勇分别伙同被告人程威、王征文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4747.9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318.22克。被告人阳勇非法买卖手枪一支。被告人程威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4747.96克。被告人王征文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4297.08克。

  2014年10月4日晚,被告人阳勇在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购买甲基苯丙胺13包(净重13002.5克)、仿六四式手枪一支、子弹五发,并将装有该宗物品的黑色手提包交给胡林(另案处理)保管,后被告人阳勇驾驶轿车返回湖北省襄阳市。10月5日上午,胡林按照被告人阳勇的安排,将装有黑色手提包的行李箱交给被告人程威、王征文,由该二被告人乘坐大巴车带回湖北省襄阳市。2014年10月6日上午9时许,德州公安民警在湖北省襄阳北高速公路出口朱庄加油站内将阳勇、程威、王征文抓获,当场查获程威、王征文携带的装有甲基苯丙胺、仿六四式手枪、子弹的行李箱。

  【裁判】法院认为,被告人阳勇、程威、王征文共同实施贩卖毒品犯罪,被告人阳勇起领导、组织作用,被告人程威、王征文积极参与实施,均系主犯。被告人阳勇系累犯,被告人王征文贩卖毒品数量巨大,多次到湖北、广东等地购买甲基苯丙胺,是山东省淄博市贩卖毒品的上线,且有犯罪前科,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程威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遂以被告人阳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征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程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五】因吸毒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

  被告人杜高明,男,1986年3月6日出生,土家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夹石镇踩经村十一组。2013年10月11日因盗窃被五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5年5月29日减刑释放。

  【案情】2015年6月3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杜高明在德州市人民医院急诊抢救室治疗期间,因吸毒产生家人被害死的幻觉。当欲吸烟被制止时,被告人杜高明拿起治疗桌上一把医用剪刀,先后捅刺向医护人员辛某等6人身体的头、颈重要部位,致2人轻伤一级,3人轻伤二级,1人轻微伤,并产生严重社会影响。

  【裁判】法院认为,被告人杜高明之行为构成故意杀人,造成多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严重后果,且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遂以被告人杜高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初审编辑:马宝涛

责任编辑:德州张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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