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策问:开设网吧需要什么条件?

2016-07-19 14:52:00来源:德州晚报作者:

  记者 杨硕

  “我想开家网吧,但是开设网吧需要什么条件呢?”市民周先生日前致电本报,咨询开设网吧的具体条件。记者从市文广新局市场科了解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准入条件中,营业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每台计算机占地面积不得低于2平方米,地点则要远离中小学校,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位置要求>> 距离中小学校至少200米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所谓“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市文广新局市场科工作人员介绍,该条规定中的“中学、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

  “200米范围内”是指自中学、小学围墙或者校园边界的任意一点向外沿直线延伸200米的区域。文化行政审批人员对现场进行勘测时,一时无法准确测定的,由申请人请有资质的测绘部门进行专业测量。

  空间要求>> 营业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

  目前我市许多网吧环境都有了变化,有些已转型升级成网咖。但关于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准入条件中,对于营业面积的规定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每台计算机占地面积不得低于2平方米。

  除此之外,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还要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处罚措施>>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被吊销

  主要负责人5年内将受到“制约”

  根据有关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另外,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审批程序>>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分筹建和最终审核2个阶段:

  1.筹建阶段

  申请人到拟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窗口提交下列筹备材料:

  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申请表;②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章程(营业执照内要事先增加相应许可经营项目);

  ③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④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

  对符合现场勘察条件拟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审批机关办公地点、拟设立场所的经营地址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经现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决定的,向申请人发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通知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最终审核阶段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通知书》到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同时安装经营管理技术系统。上述程序完成后,申请人向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申请最终审核。

  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①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的证明文件;②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③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④ISP接入意向书(接入速率、固定IP 地址和E-Mail 地址);⑤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经现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决定的,向申请人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你问我答

  问:在乡镇上找到一处房屋,准备开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但没有房产证,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答: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对于设立上网服务场所房屋性质问题,可参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工商企字〔2009〕83号)的相关规定,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

  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相关证明。

  问:申请人准备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电子游戏机场所开在同一房屋内,应该如何进行审批?

  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电子游戏场所因法律规定的监管内容及设立要求不一样,审批时,必须要求两个场所的进出通道要进行物理隔离,不得互通。

  问:负一楼及三楼以上能否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答:文化部门对此没有限制。但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属于人员聚集场所,其设立要符合公安消防等部门的规定,因此,只要该场所取得公安消防的合法手续后,应当可以按正常程序审批。

初审编辑:马宝涛

责任编辑:黄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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