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出台规定 明确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十不准"

2016-07-21 18:07:00来源:大众网作者:庄滨滨

  大众网德州7月21日讯记者 庄滨滨)为进一步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推进移风易俗,制止奢侈浪费,依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近日,中共德州市委办公室、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的通知,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坚持从简、节约、廉洁的原则,严格遵守以下十个“不准”:

  (一)不准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或个人,企业负责人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发请帖、打招呼,邀请参加婚丧喜庆事宜,或者收受其礼金、贵重礼品;

  (二)不准利用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便利条件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由其承担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

  (三)不准邀请或操办亲属以外的人员参加定亲宴、升学宴、送行宴、接风宴、满月宴、生日宴、祭日宴、温锅宴等宴请,或者收受其礼金、贵重礼品;

  (四)不准超出本地一般消费标准或规模;

  (五)不准以分批次、多地点或化整为零分别宴请等形式大操大办,或者借机敛财;

  (六)不准组织所在单位、系统干部职工参加婚宴,或者收受其礼金、贵重礼品;

  (七)不准违规使用公款、公物、公车;

  (八)不准奢侈浪费;

  (九)不准干扰和妨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十)不准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操办婚丧事宜应向所在单位提交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事宜报告表》,如实报告操办时间及地点、宴席桌数及标准、邀请范围及人数等情况。婚事事前一周报告,丧事事后一周报告。

  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整职务、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违规收受的礼金、贵重礼品和违规使用公款、公车或占用其他公共资源的,予以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据了解,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成员,党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初审编辑:马宝涛

责任编辑: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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