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乡村教师支持政策出炉 绩效工资总量倾斜

2016-08-03 07:11:00来源:德州广播电视台作者:

  如何打造一支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数量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甘于奉献的乡村教师队伍?德州拿出了管用的实招。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德州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对乡村教师在编制倾斜、评职称优先、发住房补贴等方面做出计划,努力让每个乡村孩子享受公平、有质量的教育。该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1 加大表彰奖励力度

  ▲对在乡村学校从教30年、20年、10年以上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

  ▲在评选表彰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方面向乡村学校倾斜,提高乡村教师获奖比例。

  ▲设立乡村教育贡献奖专项用于表彰农村中小学教师。

  ▲名师、名校长、特级教师的评选,乡村学校实行计划单列。

  ▲建立专项基金,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优秀教师给予物质奖励。

  2 编制向乡村学校倾斜

  全面落实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加强县域内教师调配力度,适当向乡村学校倾斜。严禁任何部门、单位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乡村学校教职工编制。

  三种情况

  中小学有空编的县(市、区),原则上按照中小学申报情况足额安排用编进人计划,及时招聘教师,严禁有编不补使用临聘人员。

  中小学现有编制总量达不到规定标准总量的县(市、区),可在县域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部分事业编制用于补充中小学教师。

  中小学满编超编的县(市、区),由机构编制部门根据乡村学校实际需要,在事业单位编制总量内,利用中小学教师临时周转编制专户,对确需补充专任教师的满编超编乡村学校予以补充。

  3 补齐乡村学校短缺学科教师

  从 2016年起,可以县(市、区)为单位,不分城区、农村学校岗位,统一招聘、统一分配,并向乡村学校倾斜,也可按学校组织招聘。

  实施短缺学科教师补充计划,各县(市、区)以农村义务教育学区为单位,全面测算乡村学校短缺学科教师现状。2016年起统一启动乡村学校短缺学科教师补充计划,用2年时间补齐乡村学校短缺学科教师。

  4 5年左右完成乡村学校校长轮换

  乡村学校校长岗位空出后,在县(市、区)范围内实行竞争上岗,鼓励城镇学校校长、副校长到乡村学校任职。用5年左右时间,完成乡村学校校长轮换

  城镇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的教师中,特级教师、教学能手和县级以上名师、优秀教师所占比例不低于交流教师总数的10%

  支持鼓励身体健康、近期退休的特级教师、高级教师以及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士到乡村学校支教讲学。

  将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工作经历业绩作为评聘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和评选特级教师的必备条件。

  在学区内推行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等乡村学校短缺学科教师走教,由学区统筹协调相关学校给予一定补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5 乡村教师每学期接受两次以上学习培训

  制定农村中小学教师培训专项规划,加大对乡村教师培训的倾斜力度,鼓励乡村教师在职学习深造,提高学历层次。

  组织名师、名校长、特级教师等采取送教下乡、送陪上门等形式,确保乡村学校校长和教师每学期接受两次以上的学习和培训。

  2017年,建成并完善乡村教师网络课程资源平台。

  城镇学校和乡村学校采取1对1或1对多方式,城乡学校同学科教师建立教研、备课、上课、作业布置与批改、课外活动等协同教学与资源共享机制。

  6 绩效工资总量向乡村教师倾斜

  及时足额发放乡村教师工资,研究落实绩效工资总量向乡村教师倾斜政策。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的校长教师,符合乡镇工作补贴政策范围的,发放乡镇工作补贴。可根据教师居住地与执教的农村学校距离,由学校适当发放交通补助,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各县(市、区)制定。

  7 乡村教师职称评聘论文不作刚性要求

  乡村教师评聘职称(职务)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一线时间经历,不作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

  乡村学校教师和城镇学校教师分开评审,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予以倾斜。在乡村学校任教(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在现有标准基础上,中学高级和中级岗位比例设置上限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小学高级和中级岗位比例设置上限分别提高7个百分点。

  以农村义务教育学区为单位,每个学区设立1个特级教师岗位,实行任期制。

  8 启动乡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

  落实无房职工住房补贴政策

  将公办乡村学校缴纳的教师住房公积金纳入财政保障范围,逐步提高公积金缴存比例,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提高至规定上限。

  适当放宽乡村教师购房贷款条件

  支持乡村教师使用公积金贷款、低息贷款购买住房。

  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建设乡村教师周转宿舍

  解决乡村教师(含交流轮岗教师及实习指教师范生)的居住问题可纳入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范围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新建标准:按照每套建筑面积不超过35平方米具备基本生活功能(一室一厅一厨一卫)水电暖齐全。

初审编辑:马宝涛

责任编辑:黄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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