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邑县公证处:公证援助帮弃婴落户

2015-05-14来源:大众网作者:

  大众网德州5月14日讯通讯员 张盛兰)近日,一中年男子毕某来到临邑县公证处,申请办理抚养事实公证,为孩子落户口。经过详细询问,公证员得知,在2008年3月份的一个早晨,毕某外出干活时发现一女婴,因毕某与妻子孙某婚后一直没有生育,所以夫妇两人报警后在得知无法查找到女婴父母的情况下决定抚养该女婴,并为女婴取名毕某某。因某些原因夫妇两人未能及时办理收养手续。2010年,孙某因病去世,毕某独自抚养毕某某至今。现在毕某某到了上学的年龄,因为没有户口,学校拒收。目前,因孙某去世,毕某与毕某某年龄相差不足40周岁,已不符合收养条件,不能办理收养登记.

  在了解清楚上述情况后,根据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五部委于2008年9月5日下发的民发[2008]132号《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公证处要求毕某出具了他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孙某的死亡证明以及派出所出具的报案证明、出警证明、毕某所在村委会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抚养事实证明等资料,随后公证处又向毕某所在的村委会以及两个见证人进行了调查核实。在完成了上述程序后,公证处为毕某出局了抚养事实公证书。

  因为孙某因病去世,毕某为此支付了大量的医疗费,导致家庭经济困难,所以公证处为毕某申请了公证援助,为毕某节省了公证费用支出。

  

初审编辑:马宝涛

责任编辑:黄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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