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投资公司之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百余万

2016-01-06 17:16:00来源:德州晚报作者:

  德州晚报讯(记者 王志强 通讯员 李延博)近日,平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杨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其未退还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1335200元予以追缴后退还给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杨某以一投资公司的名义,利用“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宣传,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与存款人签定投资理财协议书并出具该投资公司借据,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60000元。2014年4月,杨某以其妻郭某某之名注册了另一公司,后在平原县内成立多个分公司,利用“口口相传”和散发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宣传,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1239200元。

  杨某先后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 1399200元,用于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本息、公司经营费用、对外借款、偿还借款等。截至案发,已归还64000元,尚有 1335200元未归还。法院遂做出以上判决,被告人杨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据悉,2015年平原县人民法院共审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相关案件4件,7名涉案罪犯分别被判处3年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初审编辑:马宝涛

责任编辑: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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