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济南交警印章意图骗保

2015-05-27来源:德州晚报作者:

  本报讯 (记者 李若雪) 一把刻刀、一个三角尺、一个铁皮夹子、一支铅笔、六个胶皮坯子,张某就利用这些东西,应徐某的要求为其伪造了“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清区大队肇事处理章”和“济南市舜华路街道办事处”印章两枚,最终,张某、徐某均被判刑。

  原来,被告人徐某因交通肇事急于向保险公司索赔,就让好友张某为其伪造“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清区大队肇事处理章”和“济南市舜华路街道办事处”印章两枚。张某答应了徐某的要求,为其伪造了这两枚印章,并印在被告人徐某提供的“赔偿协议书”及“租房证明”上了。后来,张某收取了徐某200元的酬金。

  一个月后,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警察大队接到举报称,德州市某运输有限公司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意图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

  经审查,德州市某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曾在104国道长清段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行人当场死亡。该公司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提供的材料中“济南市舜华路街道办事处”印章系伪造。经侦查,肇事车辆车主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民警在保险公司门前将徐某抓获,其如实供述了伪造、买卖“济南市舜华路街道办事处”“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清区大队肇事处理章”二枚印章的事实。

  被告人张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德城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

  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l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初审编辑:马宝涛

责任编辑:李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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